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36號
SCDM,107,單聲沒,36,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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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國琦
      楊盛土
      李木龍
      呂土旺
      黃義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6年度偵字第7466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及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國琦楊盛土李木龍呂土旺及黃 義星等人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6年度偵字第7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象棋1副屬 當場賭博之器具,又扣案賭資新臺幣(下同)450元係在賭 檯之財物,為被告鍾國琦等人所有,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 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亦 有明文。故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普通賭博罪者,其供當場 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鍾國琦楊盛土李木龍呂土旺黃義星因犯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 106年度偵字第7466號部分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象棋1副,為當場供賭博之器具, 業據被告5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在案;至扣案 之賭資共計450元(分別為被告鍾國琦所有之100元、被告楊 盛土所有100元、被告李木龍所有100元、被告呂土旺100元 、被告黃義星所有之50元),皆放置在賭桌上等情,均為被 告5人所坦認,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現 場及扣案物品照片5張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41頁至第49頁 、第87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既屬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規定 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係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上開扣案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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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