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45號
SCDM,107,單禁沒,45,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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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誌巖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㈠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警員於民國106 年7 月 5 日23時12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公義路台塑加油站附近, 查獲被告張誌巖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附表編號 1 號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重0.56公克) 。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警員於106 年9 月1 日23時 3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一段與博愛南路口,查獲被 告張誌巖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編號2 號 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含袋重各為0.82公克、 0.59公克)。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766 、2299、24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如附表編號 1 、2 號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 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 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17 3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復經新竹地檢署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766、2299、 24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 號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警以快篩 試劑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快篩試劑檢驗 結果照片2 張在卷足憑(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1168 號卷第37頁);扣案如附表編號2 號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 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Fu



ll Scan Mode進行分析,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 情,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4 月11日出具之報告編 號A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足憑(新竹地檢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2299號卷第71頁),是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 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 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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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項 │保管字號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新竹地檢署107 年度安字第110 號,│
│ │(含袋重0.56公克)│扣押物品清單見新竹地檢署106 年度│
│ │ │毒偵字第1766號卷第33頁 │
├──┼─────────┼────────────────┤
│2 │①甲基安非他命1 包│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安字第660 號, │
│ │(含袋重0.82公克)│扣押物清單見新竹地檢署106 年度毒│
│ │②甲基安非他命1 包│偵字第2299號卷第48頁 │
│ │(含袋重0.59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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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