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44號
SCDM,107,單禁沒,44,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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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官振千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玖陸公克、驗餘淨重零點玖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官振千於民國105 年9 月12日進入新竹看守 所時,為所方人員扣得其隨身攜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包(淨重0.96公克、驗餘淨重0.95公克、空包裝重0.23 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法務部調查局105 年11月18日調科○00000000000 號鑑定書 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 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 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05年9月12日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 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竹東簡字 第2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被告因本件施用毒品案 件於105 年9 月12日在新竹看守所遭查扣之結晶1 包,經送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淨重0.96公克、驗餘淨重0.95公克、空包裝重0.23公克 ),有該局105 年11月18日調科○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查(他卷第51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 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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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