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785號
SCDM,106,訴,785,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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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冠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9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賴嘉妤為址設新竹縣○○市○○路 00○0 號1 樓之毅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毅亞公司)負責人 ,亦為商業會計法上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依交易情形製作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其經營商業附隨之業務,為從事業務 之人,被告戴冠南為毅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同案被告賴嘉 妤與被告戴冠南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1 年3 月至104 年2 月為下列行 為:
(一)同案被告賴嘉妤、被告戴冠南於101 年4 月起,明知未向 附表一所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 家營業人進貨 ,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取得該等營業人所開立如附表 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2紙、銷售額共新臺幣(下同)1 億1,902 萬2,247 元充當進項憑證,於前揭期間內,在不 詳地點,連續於毅亞公司申報101 年度至104 年度營業稅 時,在業務上所製作之毅亞公司營業稅額申報書內,登載 前述毅亞公司銷、進貨金額等不實之事項,持以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毅亞公司之各期營業稅而行使之,逃漏上開年 度之營業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 正確性。
(二)渠等2 人均明知毅亞公司於101 年3 月起,並未與附表二 所示營業人有任何交易之事實,竟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 間,在不詳地點,虛開銷貨總金額1 億2,201 萬7,789 元 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共計16紙,交付予附表所示如「 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 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並 經附表所示之營業人持向國稅局提出申報為進項稅額,扣 抵營業稅額610 萬890 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鴻測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逃漏上開營業稅額,足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嗣因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發覺毅亞公司於上開期間之進項、銷項金額異 常,函報本署,始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戴冠南共同違 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 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又前開法文中所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者,係指所訴彼此兩案為同一被告,其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 同一者而言。次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其基本事實或有 差異,惟在實體法上既成一罪,刑罰權僅為單一,在法律上 之事實即屬單一,具有不可分性,則檢察官雖僅就其犯罪事 實一部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亦不失為同一案件,故就實 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一部提起公訴,依審判不可分 原則,其效力及於全部,應就全部予以審理,不能就其他部 分,另案再行起訴,否則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 就該再行起訴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 540 號判例、92年度台非字第163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且上開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亦定有明文。此即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係為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 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再按,實務上向來認為因 販賣而持有逾量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三、經查:被告戴冠南明知毅亞公司與揚華公司間並無進出貨之 情事,竟與詹世雄林家毅分別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記 入帳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由被告戴冠南 提供毅亞公司,作為揚華公司之直接銷項公司,並於101 年 間由揚華公司開立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虛偽統一發票交與毅 亞公司,並記入揚華公司帳冊,並藉此項銀行貸款等,認被 告戴冠南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刑法第215 條、第216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證券 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虛偽登載帳簿、表冊、傳票 等業務文件罪等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 檢)檢察官於104 年12月31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12818 號、 17236 號、第21391 號、第26384 號、第26573 號、第2680 0 號、第29956 號、第32060 號、第32064 號、第33927 號 、第33927 號、第34457 號、第34465 號向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下稱新北地院)提起公訴,現經新北地院以105 年度金 重訴字第1 號審理中,此有新北地檢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17236 號、第21391 號、第26384 號、第26573 號、第26800 號、第29956 號、第32060 號、第32064 號、 第33927 號、第33927 號、第34457 號、第34465 號起訴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公訴人 於新北地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案件,雖僅就被告戴冠 南於101 年間以毅亞公司名義與揚華公司虛偽交易而製作不 實統一發票及帳冊之行為加以起訴,而未就被告戴冠南以毅 亞公司名義所製作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虛偽統一發票部分加 以起訴,然觀之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係101 年間、附表二、三 所示之時間係101 年至104 年間,而其中附表一與附表二編 號2 均有揚華公司,且公訴人亦認被告戴冠南先後多次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 續為之,時空密接,侵害同一法益,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評價 為接續犯,請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戴冠南以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 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一罪 處斷。則本件與新北地院繫屬之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 ,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一併加以審理 。則本件被告戴冠南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既為新北地檢 檢察官前開起訴效力所及,自不得另案再行起訴,而檢察官 就同一案件再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06 年11月20日繫屬於 本院,有本院收案戳記可資為憑,則本件既繫屬在後,依前 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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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偽銷貨公司│ 101年 │ 102年 │ 103年 │ 104年第1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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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亞 │103,124 │ 0 │ 0 │ 0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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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營 業 人 名 稱 │統一發│銷售額合計│稅額合計(│
│ │ │票張數│(新臺幣)│元) │
├──┼────────┼───┼─────┼─────┤
│ 1 │鴻測科技股份有限│ 5 │1,589萬8,7│79萬4,937 │
│ │公司 │ │47元 │元 │
├──┼────────┼───┼─────┼─────┤
│ 2 │揚華科技股份有限│ 7 │1億312萬3,│515萬6,175│
│ │公司 │ │500元 │元 │
├──┼────────┼───┼─────┼─────┤
│合計│ │ 12 │1億1,902萬│595萬1,112│
│ │ │ │2,247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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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毅亞公司開立銷項發票
┌──┬────────┬──────────────┬──────────────┐
│ │ 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編號│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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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鴻測科技股份有限│ 5 │4436萬7500│221萬8,375│ 5 │4436萬7500│221萬8,375│
│ │公司 │ │元 │元 │ │元 │元 │
├──┼────────┼──┼─────┼─────┼──┼─────┼─────┤
│ 2 │強森光電股份有限│ 7 │6606萬2,68│330萬3,134│ 7 │6606萬2,68│330萬3,134│
│ │公司 │ │0元 │元 │ │0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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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晶鴻光電股份有限│ 4 │1158萬7609│57萬9,381 │ 4 │1158萬7609│57萬9,381 │
│ │公司 │ │元 │元 │ │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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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 │16 │1億2201萬 │610萬890元│16 │1億2201萬 │610萬890元│
│ │ │ │7,789元 │ │ │7,78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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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