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鑫欣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仁
代 理 人 帥殿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於民國107年5月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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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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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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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瑞萸精品店│台灣中小企│107年4月15日│156,212元 │AH0651577 │ │
│ │江瑞鳳 │業銀行永和│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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