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勇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昱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8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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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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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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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勇發科技│台灣中小企│ 106年12月31日│ 76,484元 │ AF6482542│ │
│ │有限公司│業銀行南三│ │ │ │ │
│ │江昱昇 │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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