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告 陳蔡緞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律師
被 告 蔡孟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 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