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80號
PCDV,107,重訴,480,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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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告 陳蔡緞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律師
被   告 蔡孟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 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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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