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鼎大網印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菁
上 訴 人 沈峰麒
被上 訴 人 陳哲銘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
萬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10萬842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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