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輔宣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方震宇
應受輔助宣
告 之 人 方青青
關 係 人 方榕 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
方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方青青(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方震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方青青之輔助人。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方青青之姪 子,方青青因罹患失智症,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識其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依民法第15條之1 以下之 規定,檢附同意書、親屬系統表、乙種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 ,聲請宣告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 宣告人即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 定有明文。本院於鑑定人即板橋 中興醫院馮德誠醫師面前審驗方青青之心神狀況,其有聽力 障礙,對於法官詢問之問題,多可正確書寫回答,有107 年 7 月23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參;並參酌鑑定人板橋中興醫 院馮德誠醫師之鑑定結果,認為方青青「張眼坐椅子上、四 肢可活動,只能筆談(聽力障礙),溝通困難,記憶力、定 向力均尚可,計算能力不佳,理解及判斷力則尚可,現在性 格特徵為聽力及智力障礙,日常生活起居尚可自理,經濟活 動能力差,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意思表示或辨識意 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為顯有不足,無恢復可能性,建議為輔助 之宣告」等語,此有該醫院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為憑,認 方青青確因前開事由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 不足,故聲請人聲請對方青青為輔助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方青青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三、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而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 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 定1 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
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 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 斟酌;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 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 況。( 二) 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 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 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 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 法人為輔助人時,其 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 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 第1 項、同條第2 項準用民法第 1111條及第1111條之1 亦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為受輔助宣 告之人方青青之姪子,經其他親屬共同推舉聲請人為方青青 之輔助人等情,有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附卷可稽。本院 審酌聲請人對方青青經濟情形及日常生活起居照護熟稔,且 有輔助方青青之能力,是由聲請人任輔助人,最能符合受輔 助宣告人方青青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方青青為受輔助 宣告人方青青之輔助人。
四、再者,按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 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 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 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 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 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民法第15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末由民法第15條之2 規定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 為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再參酌同法第 1113條之1 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1099條及第10 99條之1 、第1103條第1 項規定,亦即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 ,不由輔助人管理,輔助人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並無 規定應與經法院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故本件毋庸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第2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