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7號
抗 告 人 樓海渼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林仕琅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57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