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86號
原 告 賴連騰
被 告 施宸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