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32號
原 告 周仲豪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王馨儀律師
被 告 張意君
訴訟代理人 林宥均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0,606,013元【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系爭房地同路段、屋齡相
近之房地,於107 年2 月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坪515,000 元,系爭
房地之面積為68.08 平方公尺,以此計算系爭房地之市價為10,6
06,013元(計算式:515,000 ×68.06 ×0.3025=10,606,013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368 元,原告僅繳納5,950 元,
尚不足99,41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