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19號原 告 郭琳義被 告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仙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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