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19號
PCDV,107,訴,1619,2018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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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19號
原   告 郭琳義
被   告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仙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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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