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鴻娟
劉寧成
被 告 梁忠華即華升機車行
曹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陸佰零壹元,暨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以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以及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緣被告梁忠華即華升機車行(獨資商號)於民國92年5月19 日邀同被告曹震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債權人花蓮區中小企 業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雙方並簽訂借款契約及 授信約定書,約定自92年5月21日起至95年5月21日止依年金 法按月攤還本息,其中24萬元部分利息按年息10.88%計付, 餘款36萬元部分利息按年息15%計付;遲延給付時,除依上 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然查,被告在92年9月26日繳付第三期本息,以及於95年1 2月間再繳付部分款項後,即未再依約履行,至今受償不足 額之部分尚餘本金計55萬8601元暨依約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等未為清償,依上開借款契約約定之事項,其借款已視為全 部到期,被告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次查,依銀行法及金融 機構合併法,原告業於96年9月8日正式以合併方式概括承受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之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並繼續營業等 語。本件爰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為請求,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5萬8601元,及其中22萬2842元 自9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88%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33萬5759元自9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均自9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所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借款契約、授信契約書、放款戶 帳號資料查詢單、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等件為證(見卷第17至 27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或答辯聲明以供審酌,是本院經綜合上 開事證認與原告主張各節相符,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正 。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借 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 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 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 77條前段、第478條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 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 義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梁忠華即華升機車行 向原債權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借款未依約清償,依雙方間 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得就其剩餘未返還之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即負有立時返還之義務。又被告曹震凱係 就本件系爭借款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與原債權人花蓮 區中小企業銀行約定為被告梁忠華即華升機車行之連帶保證 人,自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其應償付款項屆期未 全數清償者,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本件原告既已概括承受花 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並繼續營業,則其基 於債權人之地位,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借款剩餘未返還之全部即55萬8601元,
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