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張淑芬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被 告 温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