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48號
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被 告 朗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政宏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 萬7,71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38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885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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