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田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辛田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告 聯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 萬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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