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18號
PCDV,107,補,1418,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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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鄧麗君
被   告 李雲惠
被   告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紹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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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