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85號
PCDV,107,補,1385,201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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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5號
原   告 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達煌
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被   告 王淑慧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高紀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
  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拾肆萬參仟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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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