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5號
原 告 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達煌
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被 告 王淑慧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高紀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
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拾肆萬參仟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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