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席潔
被 告 張育榕
李順洛
李冠德
李伃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95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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