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72號
PCDV,107,補,1272,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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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張豊架 
被   告 呂心蕙 
訴訟代理人 劉晏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6,69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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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