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徐壯法
被 告 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2,9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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