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08號
PCDV,107,補,1208,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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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誌鴻 
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
162,591元,應繳裁判費1,132,00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1,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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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