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765號
PCDV,107,監宣,765,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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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賴進來
相 對 人 賴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依如附件所示協議價購契約書內容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賴素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賴素華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賴素華之弟,賴素華前經鈞 院以97年度禁字第385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視為已 受監護宣告,嗣經鈞院以104 年度監宣字第135 號民事裁定 指定吳虹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已會同吳虹縈 向鈞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賴素華之財產清冊,經鈞院以104 年度監宣字第298 號准予備查在案。今因受監護宣告之人賴 素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在桃園市○○○○○○○○路 ○○道0 號南側)延伸至和平路道路新闢工程(國道2 號至 和強路)(非都市土地範圍)」之工程用地範圍內,桃園市 政府工務局遂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價購賴素華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上開價購不但符合公益目的,出售所得 金額新臺幣(下同)10,980,437元亦可用支付賴素華之生活 費、安養院等費用,符合賴素華之利益,爰依法聲請准許聲 請人代為處分等語。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4章第2節有規定外,準用 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 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不 動產之處分時,並應經法院之許可。查:
賴素華前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385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 產人,視為已受監護宣告,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監字第135 號民事裁定指定吳虹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已 會同吳虹縈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賴素華之財產清冊,經 本院以104 年度監宣字第298 號准予備查在案等事實,業據 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7年度禁字第385 號民事裁定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監宣字第298 號報告或陳報 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再聲請人主張上開代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緣由,業據 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協議價購契約書暨土地 丈量結果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函等件影本為證,堪信



為真實。
本院審酌上情,認賴素華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由政府價 購,不但符合公益目的,所得價金亦可供支付賴素華之生活 費、安養院等費用,符合賴素華之利益,是聲請人本件請求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受監護宣告之人賴素華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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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標示 │ 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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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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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