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408號
PCDV,107,監宣,408,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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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許明傳
代 理 人 黃世瑋律師
相 對 人 許阿頭
關 係 人 許秀綿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許阿頭(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許明傳(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許秀綿(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許阿頭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明傳之父即相對人許阿頭因罹 患失智症,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現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 之程度,為此依民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等相關規 定,檢附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中 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等件為證,聲請宣告相對人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 人、關係人許秀綿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 ,並依板橋中興醫院馮德誠醫師鑑定結果,認為相對人「張 眼臥床,不會說話,四肢癱瘓,有鼻胃管,包尿布。意識/ 溝通性、記憶力、定向力、計算能力、理解及判斷力、現在 性格特徵均無法溝通。日常生活起居需他人照顧,無經濟活 動能力,無法溝通。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意思表示 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為完全不能。無恢復可能性,建 議為監護之宣告。」等語,此有該醫院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 書為憑,認相對人因前開原因致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故聲請 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 開規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三、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 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 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 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 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 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 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 、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許明傳為受監護 宣告人許阿頭之子,其並經推舉為監護人,本院審酌聲請人 為受監護宣告人許阿頭之子,有意願擔任許阿頭之監護人, 聲請人亦有監護許阿頭之能力,並適於任之,是由聲請人任 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許阿頭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 1111條第1 項之規定,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許阿頭之 監護人。另本院參酌關係人許秀綿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許阿頭之女,由其擔任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應屬 適當,爰依上開規定,指定許秀綿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四、再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 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又監護開始時,監護 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 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 於必要時延長之。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民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亦有明文。是以聲請人許明傳 擔任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於監 護開始時,對於受監護宣告人許阿頭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 許秀綿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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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