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江鳳穎(原名江麗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江鳳穎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 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 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3 條、第151 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雖有存款新臺幣(下同)130 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36,566元,然所負債務達2,628,187 元, 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新銀行)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台新銀行提出分180 期、零利率、每期還款3,777 元之協商方案,然其現年60歲 ,覓職不易,每月生活開銷除仰賴勞保年金5,751 元外,不 足部分則由前夫支應,而前夫長期罹有糖尿病,一週須接受 3 次透析治療,基於多年夫妻之情,仍由聲請人照顧生活起 居,衡酌收入狀況,無法負擔上開協商方案,致協商不成立 。再者,積欠本金為921,955 元,若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利息,每月利息即達11,524元,實無力清償,遑論償還本金 ,故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提出本件清算聲請前,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 行進行前置協商,雖經該銀行提出分180 期、零利率,每期 還款3,777 元之協商方案,惟聲請人以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 件為由,故未能成立協商等情,除據其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 通知書為證,並有台新銀行107 年2 月6 日台新總債管一部 字第10700001480 號函暨前置協商申請人收入切結書附卷可
佐,堪信為真。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清算聲請可否准許,即 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事而定。
㈡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 權人清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 印表、郵局存摺內頁、保險單基本資料查詢表、戶籍謄本、 兩願離婚協議書、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商業登記基 本資料查詢表、營業稅稅籍證明、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等 件為證,堪信為真。
㈢又聲請人有存款130 元、保單價值準備金36,566元,此有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保險單基本資料查詢表、郵局存摺內 頁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名下資產共計36,696元(計算式:13 0 +36,566=36,696)。再聲請人主張其每月之必要生活費 用為9,249 元(含伙食費6,000 元、交通費1,000 元、電話 費500 元、日用雜支1,000 元、健保費749 元),業據提出 前開費用相關之收據及證明等件為憑;又聲請人個人必要生 活費用每月9,249 元,已低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新北市10 7 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385元。是本院衡以上情,認 其所提列之項目及金額,尚屬合理,應可採信。 ㈣承上,聲請人雖有資產共計36,696元,然負債達2,628,187 元,而其每月僅領得勞保年金5,751 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 支出9,249 元後,已無餘額,仍須由前夫支應不足部分,參 以聲請人46年5 月生,現年61歲,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僅 尚可工作4 年,顯見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堪予採信。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其名下雖有資產,惟有不 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 解或宣告破產,亦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 82條第2 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本 件清算,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上午11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