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97號
PCDV,107,消債更,197,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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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莊雅琳即莊淑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宜遙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9×43×10=3,4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 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 本)。
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 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號5 樓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 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 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 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 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 明原因理由。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2)。六、聲請人主張須扶養女兒陳霈心,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 及陳霈心之「財政部國稅局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最近5 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敘明聲請 人配偶目前之工作情形及各項收入、先前及目前協助負擔家 中生活開銷之詳細情形為何(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期、給付金 錢或協助支應生活花費之金額多寡等)。另請就孫家韻每月 所需扶養費,提出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 法,並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 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民國105年6月5日起至107年6月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 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 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 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 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 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 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 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 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 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 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 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 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 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 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 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障補助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 生前二年即自105 年6月5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 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置調解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記載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女兒教育費



6,000元、膳食5,000元、交通1,000元、醫療1,000元等項, 是否仍係「目前」之出情形?請就上列各項支出「確實提出 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最近3 個月(期)之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 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請 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將各類收據、憑證列表成冊(勿 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 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5 年6 月5 日迄今, 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 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 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 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5年6月5日迄 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 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 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 義」。
十五、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六、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七、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八、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十九、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二十、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對聲請人之影響為



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每月能盡最大 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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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