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7年度,1號
PCDV,107,家財訴,1,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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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
原   告 田維國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林宜家律師
複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被   告 謝明宜 
訴訟代理人 謝殷倩律師
      黃昆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時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77,795 元,嗣原告於民
國107 年8 月13日具狀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5,000,
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50,500元,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5第3 項規定,扣除原告已繳之36,442元,應補徵裁判
費14,05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不足之14,0
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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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