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
原 告 田維國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林宜家律師
複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被 告 謝明宜
訴訟代理人 謝殷倩律師
黃昆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時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77,795 元,嗣原告於民
國107 年8 月13日具狀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5,000,
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50,500元,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5第3 項規定,扣除原告已繳之36,442元,應補徵裁判
費14,05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不足之14,0
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