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7年度,32號
PCDV,107,家聲,32,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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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呂慶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 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 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 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7年度婚字第437號 離婚等事件之專屬管轄問題,107年8月14日庭期開庭之內容 ,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辦法,聲請自費交付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固係本院107年度婚字第437號離婚等事件之當 事人,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理由供本 院審酌是否其確有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尚難認 聲請人取得該事件之所有法庭錄音光碟有其法律上利益之情 事;又本院審酌本件屬家事事件,其程序係以不公開法庭行 之,其法庭錄音內容,涉及當事人間諸多不欲人知之個人隱 私,若逕自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進而遭公開其內容,不無流弊 產生,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之人權、隱私權應予相當保障之 考量,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依上開規定,自難 依聲請人所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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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