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81號
抗 告 人 謝東憲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相 對 人 謝老仁
謝美莉
謝鳳玲
謝美莉
謝美玉
謝瓊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老仁等人間再審事件請求訴訟救助,對
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7日本院107 年度家救字第81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自明 。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而該裁定依 其抗告狀所載之送達址送達,均遭退回,有送達證書(上載 退回,投箱待領逾期)2 紙在卷可稽。因抗告人之送達處所 不明,本院遂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並於107 年7 月25日將公 示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依 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規定,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 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抗告人於該命補費裁定送達生效後 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 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