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269號
PCDV,107,家救,269,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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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許玉萍
兼法定代理人 許勗琦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文氏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請求給付扶養 費事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家非調字第819 號調解在案。 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窘困,無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業已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 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兩願離婚協議書、戶 籍謄本、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表、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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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