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260號
PCDV,107,家救,260,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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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張邵雪玲
訴訟代理人 余美樺律師
相 對 人 張義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請求離婚事件, 業經鈞院以107 年度家調字第1367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 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惟聲請人經濟困窘,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 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專用委任狀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 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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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