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11號
PCDV,107,婚,11,2018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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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燕櫻間107 年度婚字第11號請求離婚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未一併繳納上訴費用,而本件離婚事件
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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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