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336號
聲 請 人 孫文龍
相 對 人 孫石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孫石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000巷00弄0○00號5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107年7月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