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王昱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蕭金勝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蕭金勝積欠聲請人票據債務未 清償,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1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又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 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蕭金勝於106年11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其 配偶李鳳如、子女蕭維瑩、蕭維翔、蕭維星、兄蕭金保、蕭 天讚、姊蕭麗金、蕭辰芳均已拋棄繼承,其父蕭海清、母蕭 林金盆均已歿,業經本院調取107年度司繼字第385號、1151 號卷宗查明無誤。惟被繼承人之弟蕭添財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尚存活,至今亦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 查詢資料各1紙附卷可參。從而,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繼承 人蕭添財存在,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 規定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 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