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7年度,112號
PCDV,107,司簡聲,112,2018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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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呂政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子堅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 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 條之1分別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相對人李子堅送達不到退郵信 封證明等資料。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於民國 107年6月12日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未補正。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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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