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美商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九七號二十五樓 訴訟代理人 劉明陽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九號十樓 謝政達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九號十樓 陳璧秋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九號十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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