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543號
PCDV,107,司催,543,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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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林楊春甘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三、四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裁定及 附表內容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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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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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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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1386 │1 │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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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7576 │1 │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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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 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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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