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813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鄭惠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及其
中貳萬叁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惠分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6563
2323,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3122元,專案補償款3121元,
共計新臺幣26243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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