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752號
PCDV,107,司促,24752,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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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7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明叡
債 務 人 蔡讚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柒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自
  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之利率之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之利
  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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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