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673號
PCDV,107,司促,24673,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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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673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 理 人 謝鵬翔
債 務 人 陳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肆萬壹仟元
  ,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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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