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171號
PCDV,107,司促,24171,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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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17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賀朝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叁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賀朝威於民國106 年9 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前置
   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
   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41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賀朝威 130│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 │
│  │77332 │0000000000│01月 11日  │      │       │
│  │元  │7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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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