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164號
PCDV,107,司促,24164,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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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1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張凱安
債 務 人 張隆聲
債 務 人 黃小芳即黃淑禎
一、債務人張凱安張隆聲黃小芳即黃淑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凱安於民國97年間至民國100 年間邀同債務人
   張隆聲黃小芳即黃淑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
   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 筆,共計新臺幣29萬0,710 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
   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
   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
   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凱安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
   本金新臺幣5 萬3,617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
   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隆聲
   黃小芳即黃淑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41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凱安、張│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53617 │隆聲、黃小│3月18日起  │      │一五     │
│  │元  │芳即黃淑禎│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凱安、張│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617 │隆聲、黃小│4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芳即黃淑禎│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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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