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85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蕭富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壹仟陸佰陸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月十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
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三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蕭富謙於民國107 年0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29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
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8 計
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
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
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81,
665 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
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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