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790號
PCDV,107,司促,23790,2018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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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790號
債 權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代 理 人 林倩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吉崇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吳吉崇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 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吳 吉崇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吳吉崇戶籍設於新北市三重區 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 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 令就債務人吳吉崇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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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