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751號
PCDV,107,司促,23751,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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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75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謝梅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萬伍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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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