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75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謝梅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萬伍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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