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634號
PCDV,107,司促,23634,2018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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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63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江雅鳳
債 務 人 陳俊賢即陳崇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柒佰伍拾貳
  元,及其中壹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零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肆萬肆
  仟玖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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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