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4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蕭富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壹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富謙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民國107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8
月5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新臺幣(下同)211 元及違約
金暨月付金利息4,011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
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
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
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
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二)緣債務人蕭富謙於民國103 年1 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7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8 月5 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4,227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97 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
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
;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
手續費:每卡200 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
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㈦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100 元。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4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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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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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蕭富謙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74489 │0000000000│08月 06日 │ │九九 │
│ │元 │95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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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蕭富謙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96621 │0000000000│08月 06日 │ │九九 │
│ │元 │950 │起 │ │ │
├──┼───┼─────┼──────┼──────┼───────┤
│ 004│新臺幣│蕭富謙 544│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6339 │0000000000│08月 06日 │ │ │
│ │元 │861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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