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吳巧琳
債 務 人 吳文義
一、債務人吳文義、吳巧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
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巧琳於民國100 年10月至102 年04月間邀同債
務人吳文義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5,427元,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巧琳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文義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
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文義、吳│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85427 │巧琳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文義、吳│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5427 │巧琳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