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938號
PCDV,107,司促,22938,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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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93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許真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真維於民國102年3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636706101162523),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7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204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
  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29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真維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9075 │6706101162│07月 21日  │      │點七九    │
│  │元  │523    │起     │      │       │
├──┼───┼─────┼──────┼──────┼───────┤
│ 002│新臺幣│許真維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44772 │6706101162│07月 21日  │      │點二九    │
│  │元  │523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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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